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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网站主页要求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各管局要求各接入商认真检查接入网站的主页是否悬挂备案编号并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避免网站因此原因受到影响,请广大用户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

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合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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